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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

2018年04月25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发改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人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建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要求,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第25号令),现就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枢纽配套的公共停车设施、驻车换乘(P+R)停车设施、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等,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规定的交通运输用地——街巷用地的土地用途确定,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用地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租赁方式供地。

二、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利用既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公共绿地、广场、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设施,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相关规定,并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鼓励单位小区在现有的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的机械停车设施,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等手续。鼓励社会资本与土地所有人组成联合体合作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三、新建商业、办公、公建建筑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按其围护结构或者围护设施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计算1/2面积。

闽政〔2016〕6号文件规定,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鉴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规定升降立体钢结构停车层不计算建筑面积,考虑到升降立体钢结构停车设施配建附属经营设施的需要,允许将升降立体钢结构停车层每层面积总和的1/2面积计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仅作为升降立体钢结构停车设施计算配建附属经营设施面积的基数。

四、公共停车设施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保证消防安全及出行通道的要求,临主次干道建设的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现行技术规定。公共停车设施高度为24米(含24米)以下的,与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非住宅类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为24米以上的与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非住宅类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与住宅类建筑及学校的东西向建筑间距、退距应当满足现行技术规定要求。公共停车设施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五、公共停车设施由当地公共停车设施主管部门召集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环保、质监、人防、园林、城管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涉及的地下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查建设方案,审查并公示通过后印发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审批手续。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及200个车位以上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应当开展交通环境影响评价。

六、单独选址建设的2000个及以上车位或者环境敏感区的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的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非大型公共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自走式公共停车设施、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建设手续。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审批采取备案制。各级地方政府采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的,可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公共停车设施产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独立结构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或者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

八、机械式停车设备建设按照特种设备管理,须购置取得许可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其中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组织采购。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情况书面告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装、改造、修理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机械式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九、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独立结构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或者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公共停车设施仅需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即可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十、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并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但不得单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更长不超过30年。

十一、为推动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属医院等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省住建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牵头福州市规划局、建委、城管委、园林局等建立协调会商机制,根据项目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联合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具体事项。

十二、本文中大型公共停车场指400个及以上规模的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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